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老舊營運
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交規劃發[2024]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 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有關決策部署,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 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 號)要求,更好實施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動新一 輪老舊營運船舶更新換代,現將《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 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日
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 號)精神,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 號)要求,更好實施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動新一輪老舊營運船舶更新換代和船舶運力結構調整,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細則實施期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給予資金補貼。具體補貼實施工作安排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營運船舶,是指在國內沿海或內河依法從事國內運輸的船舶。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制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補貼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協調。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從事國內沿海和內河運輸的老舊營運船舶,其中沿海貨運船舶船齡在 20 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內河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齡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簽發之日的年限(據實計算,不取整);
(二)船舶為機動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證明材料;
(三)細則實施期間拆解完畢,并辦理完成船舶所有權注銷手續。
第六條 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應當有符合第五條要求的老舊營運船舶提前報廢,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應當與對應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為沿海或內河運輸船舶,申請人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運輸。新建船舶應當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
(三)在細則實施期間,船舶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為準),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者證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總噸大于對應的拆解船舶總噸時,領取的補貼金額按照對應的拆解船舶的總噸計算。根據自愿原則,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合并后對應計算,也可將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單船對應計算。
第七條 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新建船舶應當為沿海或內河運輸船舶,申請人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運輸。新建船舶應當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
(二)在細則實施期間,船舶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為準),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者證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進動力應當為液化天然氣單一燃料、甲醇單一燃料、氫燃料動力、氨燃料動力、純電池動力(不含鉛酸電池動力)或燃油替代率 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和燃油雙燃料、燃油替代率 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雙燃料。
第八條 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船舶類型、船齡和新建船舶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補貼標準和補貼計算方法見附件1。
第九條 已經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領域或國家其他部門相關資金支持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對于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項目不得申報。
第三章 補貼申報、審核
第十條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 2);申請新建船舶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沿海船舶經營人注冊地在北京等,與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經營人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下同。
第十一條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船舶拆解前,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并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拆解完工后,補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附件3)和《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
(二)申請新建燃油動力船舶補貼資金的,應當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和對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三)申請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補貼資金的,應當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及海事、船檢等部門,于受理申請后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申請人反饋是否同意申請補貼的初步審核意見,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單位應當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要求補正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同意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后,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后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申請人自行拆解老舊營運船舶的,不予補貼。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現場實施監督,查驗并核銷相關證書,對實船進行驗證,拍攝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現場驗收,共同編制《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船舶拆解完工的認定標準是船舶主體結構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復、船舶主機和發電機組已脫離船舶主體。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的資金申請情況,編制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附項目清單),按要求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 審核本地區上報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正式申請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在申請文件中注明已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超長期特別國債”模塊統一填報推送(按項目類型選擇交通方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省打捆申報,明確“捆”中各具體項目的項目單位、建設內容等具體信息,以及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交通運輸部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進行初步審核,將結果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進行篩選審核后,正式向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并抄送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審計署,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有關信息。財政部根據項目清單撥付國債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撥付流程應符合“兩新”項目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后,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補貼工作開展指導督導檢查,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進行審核,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核查報廢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權登記證書信息,船檢機構負責核查船舶檢驗信息。
第十九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密切跟蹤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定期組織開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對補貼資金200萬元及以上的補貼項目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違反本細則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應當取消申請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協助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或個人騙補行為的地區,將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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