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提高內河航道和通航設施的利用率,推動船舶技術進步和航運結構調整,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和18個省(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十二五”時期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就我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建設暢通、高效、平安、綠色的現代化內河水運體系為目標,以提高內河船隊的安全、環保、節能與技術經濟水平為核心,按照“分步實施、確保重點、適度超前”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技術和經濟手段,加快船舶技術進步,提高船舶標準化水平,優化水資源環境,促進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京杭運河蘇北段“清水廊道”建設,推動內河水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實施時間。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實施范圍。航行于長江干線、京杭運河以及淮河的江蘇籍運輸船舶,重點推進京杭運河蘇北段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
(三)工作目標。
——船型標準化率。江蘇籍標準化船舶占其內河運輸船舶總噸50%以上,其中航行于長江干線和京杭運河的運輸船舶標準化率達到70%,基本實現內河客船、危險品船等重點船型的標準化。
——節能減排與防污染。平均單位運輸周轉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江蘇籍航行于三峽庫區和京杭運河運輸船舶生活污水達標排放率(或集中回收處理率)達到100%,其他內河達到50%。
——平均噸位。江蘇籍內河船舶平均噸位達到800載重噸,其中,航行于長江干線船舶達到1600載重噸,航行于京杭運河船舶達到500載重噸,航行于其他內河船舶達到300載重噸。
三、工作任務
(一)淘汰落后船舶。對現有非標準船,特別是安全、環保性能差的船舶,以及不利于提高船閘效率的小噸位、超大噸位非適航過閘船舶和老舊運輸船舶加快更新改造,限期退出市場。淘汰對象包括:通過京杭運河蘇北段干線船閘的200總噸以下和1000總噸以上干散貨船(符合《京杭運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現有老舊高耗能船舶。
(二)實施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對航行于京杭運河蘇北段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范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進行加裝生活污水收集或處理裝置改造,確保按照環保要求達標排放。
(三)實施船舶禁航。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通過京杭運河蘇北段船閘(符合《京杭運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范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通過京杭運河蘇北段船閘;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水域航行。
(四)引導船舶修造企業建造標準船型和示范船。對新開工建造的船舶,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13號)的要求,其中對航行于已建或在建船閘、升船機等通航設施的內河限制性航道的船舶,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長江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69號)和《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73號)的要求。嚴禁內河新建非標準船進入航運市場。對現有的營運船舶,按照上述標準船型指標體系和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進行比選,符合要求的納入標準船型。鼓勵建造符合國家引導方向的先進、高效、節能和環保的示范船。
(五)加快推進液化天然氣(LNG)在內河運輸船舶上的應用。鼓勵建造LNG清潔能源船舶,鼓勵現有運輸船舶加快應用LNG清潔能源改造,促進船舶節能減排。
四、鼓勵政策
(一)鼓勵落后船舶加快淘汰。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鼓勵京杭運河過閘小噸位船舶、超大噸位非適航船舶、老舊運輸船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加快現有單殼化學品船、單殼油船的改造和拆解。對航行于京杭運河蘇北段、船舶總噸位在200總噸以下和1000總噸以上、船齡在30年(含)之內符合條件的過閘小噸位和超大噸位非適航船舶,按規定進行拆解后,給予政府補貼;對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范圍內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之內的貨船和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之內的客船,按規定進行拆解后,給予政府補貼;對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單殼化學品船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按規定進行拆解或改造后,給予政府補貼。
(二)鼓勵現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京杭運河蘇北段符合條件的船舶,按規定加裝生活污水處理或收集裝置后,給予政府補貼。
(三)鼓勵建造使用示范船和LNG清潔能源船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建造先進、高效、節能、環保的示范船和LNG清潔能源船舶,給予政府補貼;對現有運輸船舶進行應用LNG清潔能源改造的,給予政府補貼。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使用LNG清潔能源船舶,享受優先過閘且不加倍征收過閘費的優惠政策。加快LNG加氣站布局規劃建設,同步推進LNG儲備保障能力建設,為運輸船舶使用LNG清潔能源提供穩定氣源保障。
(四)鼓勵標準船型推廣。鼓勵航運企業、船廠、科研單位開發適航于江蘇內河航道的標準船型圖紙,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為內河標準船型的,在全省范圍內公布推廣。對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標準船型指標體系和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的標準船,通過江蘇京杭運河、淮河船閘時可優先過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和推進全省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物價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船型標準化工作的實施主體,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二)明確工作職責。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實施范圍內船舶拆解和改造、船舶防污染改造、示范船、LNG清潔能源船舶和標準船型推廣,加強船舶審圖、檢驗、登記和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對禁止過閘、限期退出市場和非法運輸船舶的執法檢查,按期落實禁航措施。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LNG加氣站布局規劃、建設和運行協調。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船舶修造企業的監管,嚴禁生產建造非標準船,強化船舶建造源頭管理,鼓勵船舶修造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船舶研發、建造水平。公安部門負責船舶禁航維穩工作。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船型標準化政府補貼資金預算、申請、下撥和清算工作,按照國家和省配套要求,及時、足額配套地方補貼資金,簡化補貼資金撥付和發放程序,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率。國土資源部門負責LNG加氣站建設用地保障。環保部門負責建立水污染應急監測預警協調機制,加強重點水域水質監測及船舶生活污水和油廢水排放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城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接收和清運處理,負責LNG加氣站設計審查、工程建設管理和設施運行管理。水利部門負責落實禁航措施和標準船優惠政策以及LNG加氣站建設相關保障工作。物價部門負責制訂船舶優先過閘且不加倍征收過閘費的優惠政策。
(三)落實保障資金。依據《實施方案》規定,我省現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擔。2014年至2015年,我省地方承擔的補貼資金每年由省財政安排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2億元,由省交通運輸廳通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在部門預算中安排1億元,由各地財政安排補貼資金0.5億元。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制訂。各地要落實補貼資金和相關工作經費,保障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順利開展。
(四)強化監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實施意見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科學制訂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計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并列入年度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省人民政府將各地船型標準化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并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五)加強宣傳引導。省有關部門和各市要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促進行業進步的意義和作用,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附件:江蘇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任務分工